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第一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企业的成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确立了其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而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非法的。
第二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3*、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4*、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5*、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6*、摩托车样车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 的要求,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7*、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 术法规)的要求,其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应与送 检样车相一致。
第四条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8*、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
以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是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必要条件。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应覆盖所申请的生产场所、产品范围,且在有效期限。
等效标准指的是其它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QS9000、、EAQF94标准等等。
对新增企业包括新增的生产场所,由于以前没有生产经历,因此允许申请时只提交书面的正式的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新增企业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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