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排污权交易
环境与资源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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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排污权交易
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的微观效应和宏观效应
第三节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条件
第五节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
第六节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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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早在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
我国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也开展过可交易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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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
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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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的微观效应和宏观效应
根据企业追求费用最小化的原则,可建立该污染源决策的目标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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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排污权(排污许可证)的市场价格与企业的边际治理成本相等时,企业的费用才会最小。在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排污权交易市场必将自动地产生这样的排污权价格,该价格等于企业的边际治理费用。最终结果必然是污染源通过调节污染治理水平,达到所有企业的边际治理费用都相等,并且等于排污权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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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用类似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做法,通过排污权的市场买卖,对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反映。
认为现有的环境质量偏低或环境标准偏低的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而不排放污染物的办法,对这种不满意的状况主动地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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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成本最小化
有利于宏观调控
给非排污者表达意见的机会
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了企业投资污染控制设备的积极性
更具有市场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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