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 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土地。
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 道路。
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 理设备。
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 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 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 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
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 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
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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