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修改前后对照表(20100629)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第 35 号局令) 2004 年3月 12 日起施行《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 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第一条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 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第三条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书中声明的代表人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请求书中声明的代表人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或请求书中未声明代表 2 第三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不符合本人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第四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纸件的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需要保密的,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各种文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第六条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 3 条上述规定,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第五条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 视为未提交。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 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 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专利电子申请的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 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 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换为专利电子申请。特殊情形下需将专利电子申请转换为纸件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合格后, 可以转换为纸件申请。第八条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种手续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 并在规定或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申请人确因条件所限不能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可以只提交原件。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电子申请时提出减缴或者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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