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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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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2009 年 06月 11日 16时 00分 45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地下管线”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 20号《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9 年5月 14 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 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9 年7 月1 日起施行。市长多吉次珠二○○九年六月二日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防止城市道路重复开挖, 改善市容景观, 维护城市公共安全, 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通讯等埋设于地下的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修计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进行监督,对地下管线占道挖掘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时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通讯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网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 单位) 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当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建设规划中应当标明管线顺序。第九条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三章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第十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者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实施前, 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 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 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 临时架空管线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 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 、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 2 、管线工程设计图; 3、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4 、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同时提交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5 、涉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同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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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