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和内容
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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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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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8、不得拒绝和阻扰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10、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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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3个等级。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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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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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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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整改治理后负荷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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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事故隐患辨识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13类54种)
,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露等
4)忘记关闭设备
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7)奔跑作业
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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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了安全装置
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它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3)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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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楚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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