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习教案时间: 2012 年1月9日地点:政府五楼会议室授课人:高扬学习内容《宪法》第一章<总纲> 节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等。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普法学习教案时间: 2012 年1月 16日地点:政府会议室授课人:高扬学习内容《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节选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普法学习教案时间: 2012 年2月6日地点:政府会议室主讲:刘仕锴学习内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为: 警告 6 个月; 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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