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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八看入户盗窃.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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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八看入户盗窃
《刑八》增加了入户盗窃的行为类型,而且是采用了基本罪状的方式。
参照最高院 2000年《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入
户”,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
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 2005 年 6 月
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入户抢劫
做了进一步明确,指出, “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也使用了“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
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是把“户”解释为“私人住宅或住所”的,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 245 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由这些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到,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需要保护。 有了宪法赋予的这项权利, 公民在其住宅内就能够享有家居生活的自由和安宁, 不受他人的干扰和窥探, 其日常生活的隐私权也同时受到保护。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后依赖的庇护场所, 住宅既是公民安身立命的地方,也是公民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基本屏障。 由此可见, 住宅安宁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十分重要。将刑法上的“户”解释为住宅,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对住宅安宁的保护。 而且通过以上的分析, 这种解释也是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之内,可谓是一种 文理解释。
首先,要讨论“入户”与“盗窃”的关系。 张明楷 :入户盗窃并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的结合犯, 因为如果拆开入户与盗窃分别判断, 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 “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 (同时为违法性提供根据) 。所以,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 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虽然刑法第 264 条没有明文表述为“非法入户盗窃” ,但是,如果将合法入户后的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就不当扩大了处罚范围, 特别是扩大了亲属间、 朋友间小额盗窃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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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范围。另一方面, 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 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盗窃罪。例如,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入户,因诈骗未得逞而乘机实施盗窃行为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据此,可以探讨一下入户盗窃的着手。 盗窃罪的着手是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迫危险, 入户盗窃最为盗窃的特殊形态, 当然也适用这一点。 因为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内容,所以不会达到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迫危险,
不能以开始入户作为入户盗窃的着手。 应以开始实施具体的物色财物的行为时为着手,它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 更重要的是使被害人的财物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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