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日期: 10-04-04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 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 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 (三) 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 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 相关县(市、区) 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 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 与毗邻的县( 市、区) 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 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缓移动的作业能力,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 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 (三) 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四) 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 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 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 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 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 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第七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 统一在招标、拍卖委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 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 (1) 招标选定:评标办法见附件 1。(2) 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标的大小公开确定委托拍卖的佣金比例。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 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基本条件、并接受公开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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