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员工行为奖惩条例 目的: 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和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范围:全体员工 职责: 奖惩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 各部门有权根据制度及员工表现对本部员工提出奖惩意见。 奖惩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奖惩要及时,讲求时效; 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处罚以教育引导为主,使过失员工提高和改正过失或错误; 遵循渐进、累积的处罚方式。对员工的过失,一般采取由低到高的渐进式处罚,在员工过失的初期就促使其改过;如果屡犯过失,则予以更高一级的处罚, 视情节轻重;也可以直接予以某一级的处罚,直至辞退。 奖励可分为口头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 口头表扬在日常工作中有优秀表现的员工应及时给予口头表扬,口头表扬可以在工作中、例会中等适当的场合进行。 嘉奖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进行嘉奖。并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原则上奖励金额在 100 元以内。 工作态度认真,业绩良好,在员工中起到表率作用; 能够严格按照流程办事,方法得当,并赢得同事或客户的一致认可; 积极的工作态度或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获得上下级和同事的肯定; 在服务(工作)中,态度良好,受到乘客或媒体表扬者; 开源节流意识强,并取得具体成效; 拾金(物)不昧者; 在工作中应获得嘉奖的其它情形。 记功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予以记小功;并可根据情形予以 800 元以内的奖励。 嘉奖中所涉及内容表现特别突出,足以在各部门员工中起到表率作用。 一年内获得三次嘉奖表扬(第三次给予记功); 在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能打开新局面,成绩突出,超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司或客户利益,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行为敢于揭露,事迹突出; 有强烈的责任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为公司赢得社会荣誉,影响显著; 其它功绩情形。 记大功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予以记大功;并可根据情形辅以 1000 元以内的奖励。 记小功中所涉及内容表现特别突出的; 对完善公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或创造经济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在重大事件中,如在抢险、救灾、救人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使公司或他人免受或减轻经济损失; 有其它重大功绩的情形。 处分处分可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停职、降级 行政处分可分为口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 行政处分根据影响的范围进行分公司通报批评、总部通报批评、全公司通报批评; 赔偿损失一般作为行政处分的辅助方式,在行政处分的基础上,视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决定是否要求赔偿;员工赔偿损失按具体制度规定执行(如: 安全责任事故损失的赔偿按《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度执行) ,没有相关制度规定的损失项目,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具体情况,责令其赔偿适当比例的损失。 停职:职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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