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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西鑫苑名家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最终版)鑫苑公司标准化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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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西•鑫苑名家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出卖人:荥阳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国 籍: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欲购买由出卖人开发建设的【郑西鑫苑名家】中【 号
楼单元 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现双方经友好 协商,就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
“《买卖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在签定《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出卖人已依法向买受人明 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依法应向 房屋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及“五证”等证明文件,以及项目所在城 市《【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 物业服务协议》等文件。买受人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并同 意遵照执行。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 进度及房 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 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及可能存在不利因素均予以 认可。
第一条:“买受人信息”和送达方式
1、买受人确认,《买卖合同》所填写买受人名称、通信地址、 电话等均为准确有效。《买卖合同》有效期内,如买受人的通信地址、
电话等发生变更, 买受人应在变更后立即亲笔签发、 向出卖人送达变 更通知书,经出卖人指定专人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 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通信地址或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 更而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出卖人, 造成出卖人任何通知未能实际送 达买受人的, 出卖人通知应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买受人, 未能实际送 达的责任及不利后果, 均由买受人自行全部承担, 出卖人就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2、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出卖人给买受人 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在《【项目 所在地主要报纸】 》或当地其他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 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 方式发出的,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 如买受人拒绝签收,则以该通 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或《买卖合同》中载明(含买受人有效送达变 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 ] ;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 出后第 7 日为送达日;以报纸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 第二条:贷款付款(如涉及)
1、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知悉并充分 理解拟申请贷款银行关于办理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下同)所需 条件、程序及所需费用,并已向相关银行了解其贷款资格和可贷额度。 买受人承诺其实际情况符合贷款办理条件, 并无条件接受贷款银行等 相关单位贷款资格审查。 出卖人不保证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 款银行的批准。 买受人已充分认识到, 贷款银行可能会因买受人不具 备贷款资格或存在不良记录而拒绝贷款,或者提高贷款首付款比例。 该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应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指定的贷款银行 提交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缴清相关费用, 并在《买卖合同》 签订当天签署《借款合同》。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出卖人不因协助而承担责任。 买 受人未能按期提供前述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导致买受人没有按照 《买卖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房款的,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买受人申请贷款额度与贷款银行批准额产生差额,或者 国家调整购房贷款政策,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付款通知之日后 7 日 内自行付清差额部分, 或者在贷款银行公布新政策之日起 7 日内补足 贷款所需首期房款及其余房款, 以获得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否则视为 买受人付款违约,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买受人承诺其已具备贷款条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受人未 能获得购房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 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 出卖人有 权要求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后 7 日内变更付款方式并继续履行 《买卖 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买受人应按《买卖 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如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即出卖人在该房屋 他项权利证办妥并送达贷款银行前为买受人偿还房款贷款提供担 保),则:
(1)买受人未能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 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发出告知函之日起 3 日内, 将出卖人代其向贷款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 利息、罚息、赔偿金等),及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等损失)支付给出卖人,同时自出卖 人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 至买受人实际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款项之 日止,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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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