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刑事案件的管辖
本章重点
熟练掌握各类刑事案件立案和审判权限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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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辖
: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和审判各类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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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解决某一类刑事案件具体由哪个国家专门机关来受理,以及应由哪一级法院或者哪个法院负责第一审审判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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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管辖的分类: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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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管辖
概念:是指对国家专门机关直接受理各类刑事案件范围所进行的分工。
立案管辖主要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与情况,决定哪类案件应由哪一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哪些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的问题。
所以,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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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管辖
是指法院系统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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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所有刑事案件,原则上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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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另有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受理的案件
主要指两种情况:
,目前这类刑事案件具体指:
(1)人民检察院管辖自侦刑事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在军队内部机构发生的刑事案件;
(4)监狱管辖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 海关缉私管辖走私案件。
(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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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以及最高检《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不包括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它们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 )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修改)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直接点出具体有4种,高检规则补充3种,合在一起是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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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限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见《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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