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某日,天下着大雨并且有雾,王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违章将车停于路边让部分乘客下车,其中四人被李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撞到。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王某与两名被撞死的乘客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王某对该责任认定不服,遂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后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维持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仍不服,认为当时天下大雨且有大雾,但轿车驾驶员李某却未减速,也未拉开行车间距,应属违章,也应负交通事故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公安机关也于2003年12月对该责任认定书中所认定的责任人之一王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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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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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定,当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发生冲突时,一般应当优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待刑事部分结束后,再处理其他相关的诉讼,或者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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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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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到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内容时,也就是说当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发生冲突时,孰先孰后?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当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而当事人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时,便产生了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直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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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
一、相对刑事优先原则
二、尊重复议权和审判权原则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对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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