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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
第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七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八条 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试算平衡,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并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或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及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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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应按移交清册上的内容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确认。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盘存报告进行点交,账款必须相符。如出现不相符,移交工作必须暂停,由移交人员查清原因后再行移交。移交人员应对出现的账款不符承担相应责任。
2.会计人员在任期间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准文件,所开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银行背书、印鉴、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未达账项说明。银行日记账的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印鉴要移交原件,移交清册中要有每枚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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