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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A 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Y 委托 A 将草药带到上
海去卖,而 A 却将草药卖于 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 ;而且 A 还以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 Y 的利益 ;A 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 B 给予的好
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 B ,并相约共同欺骗 Y ,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 Y
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 款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
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 A 与第三人 B 应对 Y 的损失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十二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王某与华某 (女 )于 1982 年结婚。 1995 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
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 18000 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 5000 元钱一起
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 1997 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
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 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 刘某得知一
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 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
2 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 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 ;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
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 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
【参考答案】
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
予以了追认。 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 对华某也同样有效。 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 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 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 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十三 .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 1992 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
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
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 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 但王某从不过问。 陈某开店后并
没有与王某分伙, 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 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
保管。 1994 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 造成商品严重积压, 并欠下 8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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