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 维 护 学 校 教 案 正 常 秩 序 ,建 设 良 好 的 校 风 学 风 ,根 据 教 育 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和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一 条 凡 我 校 在 籍 成 人 教 育 学 生 , 不 论 在 何 地 参加 何 种 考 试 , 一 经 发 现
或 查 出 有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 均 按 本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
第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监 考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要求 学 生 予 以 改 正 , 或 终
止 其 考 试 ; 不 予 改 正 的 ,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或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 交 头 接 耳 、 互 打 暗 号 或 手 势 的 ;
( 五 ) 在 考 场 内 喧 哗 、 吸 烟 或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纸 答 题 ,或 在 答 卷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学 号
或 考 号 ,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七 )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 随 意 走 动 或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八 ) 开 卷 考 试 时 传 递 或 借 用 他 人 的 资 料 、 笔 记 、 书 本 的 ;
( 九 ) 将 答 卷 ( 或 答 题 卡 )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十 ) 其 他 与 上 述 类 似 的 情 形 。
第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该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
( 一)在 考 试 正 式 开 始 前 ,被 发 现 或 学 生 主 动 承 认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考 试 或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在 闭 卷 考 试 中 , 将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书 籍 、 笔 记 、 参 考 资 料 、 字 典
( 含 具 备 字 典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作 业 本 、纸 条 等 文 字 材 料 放 在 课 桌 内 、桌 面 上 或
藏 匿 于 试 卷 下 、 肢 体 中 , 或 者 传 接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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