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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陕西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
究领域做出的突出贡献,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充分调动高等学校
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快本
省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
家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等学校实际,特
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评审、授予和奖励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由省教育厅设立。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
级,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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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五条 省教育厅成立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分
管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获奖成果
名单和奖励等级;研究解决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
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
处。评奖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
主任 2 人,成员若干人,承担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奖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评奖工作方案;组织成果申
报;组织调查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奖项授予等具
体工作。
第七条 陕西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
成果的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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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陕西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独立或主持完
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均可推荐本奖励。
第九条 本奖励所指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奖励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有
关条件: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
专著等。
1.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 在阐明自然现象、 特性、
规律等方面有重要发现和发展,有新的科学认识与创见,学术水
平达到,对推动经济建设、社
会发展、科技进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
2.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相应的学术论文与专著已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出版一年以上, 并得到正面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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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或者应用。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
种和新系统等已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成果。
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了重要技术创新、或取得了自主
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或创造性的将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推广应
用,整体研究达到。
2.已获得发明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和新品种认
证等,或经过鉴定、评审、验收等科技成果评价。
3.相关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成果经一年以上的实施
应用,已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
进步,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主要包括为促进科技、 教育、经济、
社会进步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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