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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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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试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3 〕 179 号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试行)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10月 31日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 进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以及公平有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有效证件。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足额予以保障。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作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 街道)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 服务站)、用人单位等, 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等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 街道)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第六条拟在居住地居住 7 日以上的流动人口, 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 7 日内,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 16 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 6 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 16 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 自愿申领居住证。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第七条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 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 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 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第八条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 7 日内, 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7 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第九条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 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 7 日内, 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 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 7 日内,报公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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