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 IC 卡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0918( 颁布时间) 20010101( 实施时间) 20080203( 失效时间)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 文号) 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2000 年3月6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实施实时暂住人口动态管理, 建立覆盖全省的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网络和暂住人口数据库系统,实现暂住人口行政管理现代化, 保障暂住人口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IC卡是指在本省范围内暂住人口临时居住持有的非接触式集成电路卡。第三条拟在本省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外省、市、自治区人口, 以及本省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区或乡、镇, 在省内其他地方暂住1个月以上的人口, 适用本办法。探亲、访友、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等人员不申领暂住IC 卡。第四条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暂住IC卡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暂住IC卡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立省、市、县、自治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三级暂住人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保障暂住人口信息的管理。建立专门技术开发与技术维护部门, 负责系统的技术审核、功能开发和日常维护。暂住IC卡管理软件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第六条暂住IC卡的技术标准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七条暂住IC卡登记项目分为视读登记项目和机读登记项目,视读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地址、暂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暂住IC卡号码, 机读登记项目包括暂住期、持卡人个人信息和指纹信息等。第八条暂住IC卡样式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公安派出所负责个人信息采集录入,市、县、自治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发。第九条外省、市、自治区常住人口年满16周岁拟在本省暂住1个月以上, 以及本省常住人口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 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 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 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IC卡。办理暂住IC卡的,不再办理暂住证。第十条申请办理暂住IC卡,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暂住IC卡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 (三)提交与暂住有关的其他证明。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暂住IC卡申请人的申请当面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 5日内发给暂住IC卡; 对不符合条件的, 当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暂住IC卡的有效期为3年。暂住IC卡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办理换卡手续。第十三条持卡人在本省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 应当在期满前15 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延期手续。办理暂住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暂住IC卡的有效期。第十四条持卡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 持卡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 5日内, 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IC卡变更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给予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暂住IC卡如有遗失或者损毁, 持卡人应当立即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申请补发、换发暂住IC卡。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在补发、换发暂住IC卡时,应当办理原暂住IC卡的注销手续。第十六条申领暂住IC卡, 应当交纳工本费。暂住IC卡工本费由省
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