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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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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随笔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中瞿同祖先生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经过仔细的阅读,我比较深刻的了解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及其基本精神,因此,我想就书中的一些观点谈谈自己的认识和想法: 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的社会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而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可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细胞,也可以说是基本的社会组织。中国古代的家庭以父权为核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庭,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等级关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古代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中国古代社会的这种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状况和等级分明的阶级状况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必然具有浓厚的家族主义特征和强烈的阶级色彩。由于中国古代的家族结构从汉至近代一直未发生大的变化,家族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未得到改变,等级分明的阶级状况也未得到调整,所以从汉至近代虽然各朝的法律有所不同,但那只是形式上的琐碎的差异,其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是无本质变化的。究其原因,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里,生产方式是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狭小的个体形式, 矗立其上的统治形式也必然是父权家长制,这就决定了父祖成为家族的统治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等等,连子女的婚姻权也在其掌握之中。中国古代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成为了社会的统治思想,法律也已被儒家化,而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这在中国的家族中恰恰得到了良好的体现。家族主义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因而也便成为封建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家长的统治权力不仅被社会所认可,而且也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和族长的这种权力,家族实际上也就成为了社会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对国家负责,家族也就成了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若不能解决再交国家司法机构。这不仅减轻了国家司法机关的负担也更好地维持了社会秩序,因而得到了法律的认同。由于家族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等一系列制度便不能不跟这种家族本位的社会状况相联系。中国的政教以伦常为本,所以政治法律与家族的关系无比密切,为政者常以政治的力量来提倡伦常奖励孝节,反之通过对伦常的提倡来加强统治。家族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有条不紊地运行所依靠的正是伦常礼教宗法的维持。宗法制度在中国古代的作用和影响扩展和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封建宗法原则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中国的古代法律都体现出封建家族伦常的这种精神,在家庭关系上强调对家长的孝。对于家族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犯从罪名到刑罚的使用也都注重体现“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主义,完全以宗法服制上尊卑亲疏之序为依据, 重处卑幼侵犯尊长的行为,如在《唐律》中把家族内卑幼侵犯尊长的所谓严重败坏纲常伦理的行为列为“十恶”重加惩处会赦不原;轻处尊长侵犯卑幼的行为, 并根据尊卑亲疏关系的差别来决定刑罚差别的轻重。同时法律上还规定同居有罪相为容隐,官吏府号官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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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