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有效管理,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需要制订并实施对应的管理制度。X今天为你整理了范本,期望对大家有帮助! 范本篇一
企业兽药销售工作必需遵守、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企业凡和兽药相关的部门、岗位必需严格遵守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要由销售内勤依据员工订货单微机打印销售出库凭证。销售出库凭证要载明兽用生物制品商品名、通用名、批号、规格、生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销售内勤电脑保留销售信息,并将第一联交会计和员工对账。
2、员工凭销售出库凭证到仓库提货。库管员要遵照优秀先出的标准按批号和使用期前后给出库。并留存销售出库凭证第作为出库和统计。员工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3、出库时库管员和质量检验管理员要对出库产品质量进行逐一检验。有外观破损超期或其它任何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准出库销售。
4、零盒或零支药品要分类,按运输保管要求打包。兽用生物制品必需装疫苗保温周转箱加冰袋或冰瓶密封避光运输,并建立统计。
5、兽用生物制品送到用户处要现场按销售出库凭证一一点验,核实产品数量及相关信息。并将销售出库单第二联交用户作为购货凭证备查。员工要把生物制品放到用户指定的保留仓库内摆放整齐。
6、员工送货必需结算现款,不得赊销。
7、员工送货回企业当日或第二天必需和财务部会记查对销售帐,并交回货款。 范本篇二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依据、,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合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创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需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项目计划。创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三资企业”必需在确定意向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同意后,方可确定意向。
第四条 现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简称GMP)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改方案并立即实施,对确无条件进行改造的兽用生物制品厂要逐步转向生产其它产品,逾期达不到GMP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农业部将明令其停止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和健全质量检验监督检验,配置必须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根据国家标准从事生产和检验,禁止出售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监察室(质检室)主任含有质量否决权。
第六条 激励和支持兽医科研、教学及其它单位研究兽用新生物制品。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及区域试验,必需严格遵守的要求。禁止未经试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用“中试”产品进行扩大区域试验。
第七条 提倡和激励研究单位经过有偿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多个形式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横向联合。
第八条 农业科研、科学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需遵守的要求。上述单位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试产品同意文号及产品同意文号一律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禁止生产和销售无同意文号产品。
禁止不符合要求的任何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九条 “三资企业”的产品同意文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
第十条 紧急防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安排生产。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以“紧急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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