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00601( 颁布时间) 20100701( 实施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46号( 文号) 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2010 年6月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46 号公布) 《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5月 31 日市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7月1 日起施行。二○一○年六月一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临港产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临港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域范围) 上海临港产业区( 以下简称临港产业区) 北至大治河, 西至 G1501 高速公路─奉贤浦东新区界─浦东铁路四团站( 平安站) 预控制用地─三团港接规划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接北护城河至人民塘接 S2 高速公路至顺翔路接规划 E1 路河至杭州湾。第三条(发展方向)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将临港产业区建成集先进重大装备、民用航空制造、现代物流、海洋科技、研发服务、出口加工、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临港产业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 使其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综合性试验区。第四条(管理职责) 本市设立上海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临港产业区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并行使如下职责: (一) 制订、修改、实施临港产业区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 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 负责临港产业区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产业区内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负责临港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港产业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为临港产业区内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港产业区所辖区域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绿化市容、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农村、社区等公共事务的协调和管理。第五条(专项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临港产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临港产业区内的开发、建设和发展。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管委会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临港产业区规划) 临港产业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临港新城总体规划, 体现临港产业区与洋山深水港等周边区域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要求。临港产业区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 经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 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港产业区内的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第七条(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产业区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 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与管委会联合组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并由其委托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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