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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制管理制度.doc.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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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农[2002] 1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二 00 二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 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具体限额由各市确定。但对财政补助金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的地区,对乡及乡以下单位实施的项目, 由项目单位将有关报帐凭证交乡镇财政所, 由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 财政局办理报帐手续。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配套的自筹资金是否纳入财政报帐制管理范围, 由各市确定。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等不适用本办法。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是否实行财政报帐制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五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 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第二章报帐制管理第六条建帐建制。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后, 各级报帐管理部门要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专帐,并在银行开设支农资金专户进行核算管理。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 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财政农业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报帐的,应及时转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或扶贫资金专户,下同);实行主管部门报帐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入主管部门支农资金专户;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和部门应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计划,通过预算指标或财政支农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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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