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籍管理工作操作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不断加强,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地籍管理工作方面已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及规程、规范和方法。为进一步使我市地籍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便于操作,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城市地籍工作的特点,特制定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权属纠纷矛盾调解处理、地价管理、地籍档案管理、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勘测定界工作管理、高速公路、铁路、大型水利设施项目勘界调查及登记等九个方面的地籍管理工作操作规范。
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详查。。
第一章、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地籍调查,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
l.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
2.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
3.原规则》(1996年施行)
4.《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5.国家和省、市有关地籍调查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 地籍调查的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主要查清每宗地的权属、界址点位、界址线、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为进行土地登记和发放土地证书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调查的基本单元
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宗地原则上由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但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将若干个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几块地合为一宗地,即所谓混合宗。
1、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如多层楼房在不同的层数有不同的使用者,或者有不同使用性质;
2、几个土地使用者虽然各自使用的范围可划清,但却共同使有一个天井,庭院的;
3、面积很小(一般情况下为小于10平方米)。难以在1:500地籍图上表示,或难以独立分宗的;
4、公房的单位或个人未办划拨手续增建的建筑,土地使用权仍属房管部门的。
特大宗地,宗地内利用类别不同且用地分类界线明显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被公用道路、河沟分割的应划为若干宗地。
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地块,如马路、街巷、广场、水域或城镇内部公用地、归属不明的空地、城乡交接处的农用地等,用“块地"表示。“块地"与宗同级.“块地”可由权属界封闭,也可由地类界封闭.
对于成片的住宅小区,尽量不要按栋设宗,要以小区封闭的界限进行设立宗地,以方便套房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单位
各市、县(市、区)开展地籍调查,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有关乡镇政府共同领导。调查的领导机关负责仲裁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地籍调查、登记中的重大问题。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地籍图比例尺
城镇及独立工矿区地籍图统一采用1:500比例尺.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村庄和独立工矿区的建成区。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 土地分类
第八条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全国土地分类标准为依据。
第九条 分类体系
全国土地分类(表1)
全国土地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
号
三大类
名 称
编
号
名称
编
号
名 称
1
农
用
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
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灌溉水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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