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的诈骗罪案例借条做手脚案例
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假如借条写的不规范对债务人、债权人全部会有影响。那么你知道债务人对借条做手脚该怎样定罪呢?下面X整理了借条做手脚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做手脚案例
甲于2021年10月潜入乙家,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拿走一张借条。该借条上具体记载了丙借甲10万元,并约定借款半年后还款的事实。甲依据借条上的记载,于还款期限前找到丙,和丙约定,以3万元的价格将借条转让于丙。丙得借条后将借条销毁。甲因为借条的丢失,丙拒不归还,没有收回借款。
分歧
在本案中,对于丙利用甲偷窃借条所形成的条件,收买并毁弃借条,逃避债权的行为符合何种罪名,有不一样意见。第一个意见认为,丙经过收买借条的行为,拒绝归还由自己事实占有的本应归还的借款,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丙利用甲偷窃形成的条件逃避债务,组成共同犯罪,应认定为偷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个意见,丙不组成偷窃罪,组成侵占罪。
一、丙不组成偷窃罪
仅从行为的外在表现看,侵占行为也能够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非经典的偷窃案件也能够是半公开甚至公开进行的。二者的关键区分在于对象的不一样。偷窃罪的对象处于被害人的排她性控制之下,经过偷窃排除被害人的排她性控制;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被害人全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排她性控制。作为证实借贷关系唯一凭证的借条被窃后,借条上记载的债权能否实现已经不确定,乙对债权已经丧失了排她性控制,不符合偷窃罪的对象。
二、丙组成侵占罪
刑法对于侵占罪对象之一的表述是“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有两种了解,一是狭义的,从被害人行为的角度来了解,将“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了解为基于被害人委托,产生占有状态的财物,“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以被害人委托为限。第二种是广义的,从行为人的法律义务了解,将“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了解为,基于一定事实,行为人负有代物主行使管理义务的财物,而所依据的事实不一定是物主的委托,也可能是其它是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原因。“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不以被害人的委托保管为限。采取广义的了解更含有合理性,理由以下。
第一,立法要求的不一样罪名,其行为特征有根本的不一样。一样是侵犯财产罪,侵占罪和偷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的一个重大区分在于,侵占罪是一个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也就是说,侵占的详细犯罪行为发生前,行为人已经对犯罪对象有平稳地占有。法律在意的是这种占有状态的存在,至于这种占有是基于何种行为发生,并不是立法本意所关心的事情。行为人不论是经过委托、借用、租赁、担保还是无因管理而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全部能够形成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在占有事实产生这一点上,是没有根本区分的。在这里,法律评价的对象,是属于法律规范内的占有状态,而不是法律规范外的这种占有状态形成的原因。所以,不论是基于被害人的委托,还是基于借用、租赁等行为产生的占有,全部能使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使该财物成为行为人“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
第二,考察立法的意图,侵占罪的目标是经过立法的严禁性要求,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使不在物主占有下的财产不至于沦为她人全部。前文所述她人代为占有状态形成的原因,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的效力没有影响。相同效力的权益,法律应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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