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
撤销党员在党内的处分是因为党员在处分期间能改过自新,因此对其进行撤销处分决定,下面xx给大家带来范文,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
xxx,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党员,初汉字化程度,住**县xxx镇xxx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
1999年退耕还林中,经xxx镇政府、xxx镇林业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250亩。该组250亩退耕还林截至现在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2021年--2021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183600元、管护费20210元、卖黄姜收入13600元,以上合计217200元,全部由xxx负责收支。支出情况为:(1)给原七组村民133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59185元。(2)给原七组村民133人交合疗款合计3990元。(3)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合计8120元。(4)修通组路花费14760元。(5)管护费支出24000元。(6)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12500元。(7)还买黄姜贷款41600元。(8)其它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合计165889元。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51301元资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员管理资金,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
xxx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基层党组织关键责任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她人的利益。依据第九十五条之要求,经xxx镇党委2021年5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xxx同志xxx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处分决定字2021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xxx镇纪委提出申诉。
中国共产党xxx镇纪律检验委员
年五月三十日 范文二
肖华群,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望城镇铜源村人,初汉字化,1981年9月至1986年7月在铜源小学读书,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在青西中学读书,1989年9月至1991年2月在家劳动,1991年3月至2021年7月在望城镇食堂工作,202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8月至今任望城镇铜源村支部委员
经审查,肖华群在任铜源村支部委员期间,有以下违纪事实:
在2021年12月至2021年3月,肖华群在望城镇铜源村去大家塘的路边违法建了一幢房屋,占地面积130㎡,建筑面积260㎡,未办理村民建设用地同意书及村镇建设计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在2021年2月期间,肖华群建在望城镇铜源村荒坑山上违法搭建400㎡猪栏,此猪栏建在肖华群和望城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签署拆迁协议,领取了赔偿款,拆除到位后的猪栏原址上。肖华群不配合组织调查,拒绝在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同时不配合组织进行审理调查。
肖华群身为党员干部,在任铜源村党支部委员期间,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30㎡违法建房,及又在荒坑山领取了拆迁赔偿款的猪栏原址上违法重建了400㎡的猪栏,且拒不认可自己的错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据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要求,经2021年4月18日镇党委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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