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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山东学前教育网(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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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0 月 1 日起施行-山东学前教
育网(3)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
学,不得责令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转学、退学;不
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停课、劝
退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旷课、逃学、辍学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或者父母以
及其他监护人应当规劝其返校上课;对有品行缺陷、学习
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
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其复学、升学
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权利,学校不得歧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
学生的娱乐、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
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课业负担。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恪守
职业道德,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尊重未成
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
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互相配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
生命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法制教育课,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法制辅导人员,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校舍、
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游乐设施设备、场地应当符合国家
安全质量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排除,并
向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校园内以及校园周围侵害未
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
安机关报告。
  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
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安
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不相适
应,影响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应对各种
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基
本安全防范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每学期至少
组织一次应对火灾、地震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提高未
成年人自救自护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
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
员或者专职、兼职保健教师,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
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在校
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料应当符合
安全、营养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低年级小
学生上下学和幼儿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幼儿
入园(所)或者离园(所),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幼儿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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