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学报
研究生专辑 JOURNAL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2000 年第 1 期
论光船租赁
梁海龙
(广西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1)
[导师评语]光船租赁源远流长, 但真正迅猛发展却是近几十年的事。当今海运业中的光船租赁已经普
及, 并从单一的租赁形式发展到融资租购形式。但国内学者对光船租赁这一重要实践形式论述不多, 我国海
商法中的有关规定也过于简单, 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海运事业。梁海龙同学结合英国学者对光船租赁的论
述, 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光船租赁的规定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文章结构严谨, 论述清晰, 逻辑性强, 具有创见性, 建议予以发表。
——朱俊强
[摘要]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担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 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
有、使用和营运, 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光船租赁在 19 世纪已经存在并获得发展,20 世纪初形成较为完整的
法理概念。
[关键词]光船; 租赁; 法理
众多的海商法著作涉及光船租赁的内容甚少, 且往往只局限于某个方面, 概念不完整。本文试图探
讨光船租赁的发展及其基本概念, 进而研究我国海商法有关光船租赁法规的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一、世界光船租赁的发展
公元前 18 世纪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了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包括船舶租赁补偿
(reimbursement for leased watercraft ) ①的规定。古希腊人早在公元前 1000 多年就租用克里特岛人的
船舶②。在公元前 500 年至公元 200 年期间, 地中海沿岸国家的海运业已经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诸如船东
协会、分担航次风险和租船的实践已经存在③。公元 13 世纪威尼斯人开发了供地中海东岸贸易使用的
一种帆船(Galleg ) , 国家建造这种船舶, 然后出租给商人经营定期航线④。中世纪英国的海事法院实施地
中海的海商法习惯原则, 包括船舶租赁原则⑤。从 19 世纪初期到 20 世纪 60 年代约 150 年间, 光船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争论的根本问题总是: 是否光船租赁?
英国政府在战争时期都大量或者全部征用本国商船。军官占有、控制和指挥船舶, 而船长和船员由
船东配备。政府给予船东比市价低的租金。这类租船在法律上被解释为光船租赁。然而, 近代有反对把
这类船舶租赁解释为光船租赁的倾向⑥。麦克金诺(MacKinnon J. L. ) 于 1942 年宣称:“光船租赁合同早
已过时了。”⑦但战时和战后的事实都证明这话是错误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很多国家的政府, 如
英国和日本, 都以光船租赁的条件租用民船; 美国海运委员会曾将许多国有船舶按光船租赁条件出租给
私有航运公司经营; 许多国家造船并以光船租赁条件出租给商人经营; 大船公司经常用光船租赁条件将
船舶出租给子公司经营。战后, 美国政府继续按光船租赁条件将国有船舶出租, 甚至还将第一艘核动力
的海军部货船“萨瓦那”轮光船出租; ⑧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都利用光船租赁的形式租船运油; 光船租
赁以新的形式, 即租购形式发展。战后造船国政府往往准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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