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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 、 、 、 、 、 、 、 、 、 、 、 、 、 、 、 、(1、4、5、6)、(1、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 、 (3)、 、 、 、 、 、 、 、、(1)、 、 、 、、、(1、2)、 、 、(1)、 、 、 、 、 、 、 、 、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修订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厂房的防火间距
仓库的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的防爆
厂房的安全疏散
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一般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其它
木结构民用建筑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防火墙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楼梯间、楼梯和门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天桥、栈桥和管沟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一般规定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9 防烟与排烟
一般规定
自然排烟
机械防烟
机械排烟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采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2 城市交通隧道
一般规定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通风和排烟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供电及其它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的公共建筑;
的单层公共建筑;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厂房;
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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