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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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模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
(一)、
(二)、
(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___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发生
(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___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
第四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
1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___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2021年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___省安全生产条例》和《___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___省人民政府或___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___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___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___安委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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