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违约金比例
篇一:浅谈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违约金的适用
浅谈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违约金的适用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合同债务,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又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义务。
违约责任的追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因一方违约而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违约金主要有三种,即定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简称三金。本文所述违约金是其中一金,其根本属性具有制裁性,当然与此同时还具有补偿性即赔偿金,也即约定赔偿额。但赔偿金必须建立在经济损失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否则不能主张赔偿。而违约金则不然,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即使没有损失也可以按约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但实际损失与约定违约金数额差距过大或过小可以要求适当变更)。这是加重对对方的违约的制裁,促使对方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约定义务。因此,为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其他协议时,对合同价款的拨付和支付,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必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大家知道,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言,普遍存在拖欠,且采取非规范的支付方式,如有的用大额现金支付,有的使用没有背书给总承包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有的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支取并使用工程款项,造成总承包人因项目部管理人员截留使用工程款项却未能让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及时如数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又因总承包人支付给了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工程款,而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收取了工程款却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建材商的材料款,导致民工和材料商越过项目部直接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造成总承包人管理被动,声誉受损,经营风险增加。
大家知道,建筑企业的管理,采取非紧密型的松散型管理模式。
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大多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在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款项的收支中,实际上都是由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代表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勾通和联系处理日常事务的,包括工程款的收取、支付和经营承包核算。工程项目经理是处于面对发包人背靠总承包人的整个工程最最实际的既得利益人。而项目经理的队伍非常复杂且十分不稳定,有的是集团公司的正式员工,有的是与工程项目同时进入集团公司成为公司员工,个别的承包施工的项目经理是挂靠集团公司的非公司员工,且大部分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是与经济挂钩的责任制承包。因此,在经济利益上,往往会与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利害关系发生冲突,很容易倒向另一方,成为总承包人的对立面,甚至对博公堂,导致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对此,作为总承包人的本公司的各部门和经办人都已经注意到了集团公司与项目部的关系,都能够立足集团公司利益和本职要务,在签订、履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施工责任书》等书面合约的实践中,正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力争将违约责任和如何追究的条款纳入合同内容,以便制约违约方。诸如“个人不得支取工程款”、“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建设方的工程款必须全额汇入总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等约定,有的还约定:“否则不予认可”、“否则视作无效”等字样。有的还专门刻臵了类似上述约定意思的印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尾落款处盖上该章,以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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