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分销协议
一、总则
1、甲乙双方秉着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
反均可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5、签订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6、签订时间: 2010 年 4 月 30 日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确认乙方为涟钢带肋钢筋区域经销及重点工程配送的重点客户,
资源优先保证。 2010 年 4 月 30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每月销量
吨/ 月。
2、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做出如下处理:
(1)在规定到款日,未足额送达货款,但在延后
3 天内补足所需货
款,则当旬所订购货物加价
5 元/
吨进行结算;若
3 天后仍未补足所
需货款,甲方对未补足货款部分的资源量不予保证, 并对乙方当月所
订购货物加价 10 元/ 吨进行结算。
(2)在规定计划申报日未按核定资源量和品规要求报出需求计划,
但在延后 3 天内补齐,则次月所订购货物加价 5 元/ 吨进行结算;若
天后仍未申报,甲方可核减乙方次月资源量并对乙方次月所订购货
物加价 10 元/ 吨进行结算。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出减少约定的月度销量。如因乙方
原因不能完成月度销量,则当月所订购货物加价 20 元/ 吨进行结算。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客户等级(同时核减协议
量)直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根据情形扣除乙方保证金:
1)在规定到款日延迟 3 天后,仍不能按所需货款的 100%到款,全年累计次数 3 次。
2)在规定计划申报日未按核定资源量和品规要求报出需求计划,
在延迟 3 天后仍未补齐,全年累计次数达 3 次。
3)因乙方原因,全年累计有 3 个月未完成核定销量。
4)以甲方产品名义中标工程,供应其他钢厂产品;
5)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4、甲方负责将货物运到长沙主要的钢材市场仓储地实行集中堆放和
统一管理,每月按照乙方资源计划量分三旬 (月度内三旬的划分以涟钢的规定为准,下同)将货物销售给乙方,乙方提货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但具体提货规格在甲方库存能满足时按乙方原计划执行,出现品规短缺时, 甲方根据实际库存情况及甲方和全体重点客户需求计划总量情况, 按各方原计划扣减实提量后同比例分配。 甲方可根据乙方预付款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为乙方提供库存质押贷款业务。
5、如遇钢厂生产情况发生变化,产品结构、流向发生重大变化,甲
方有权根据涟钢实际情况同比例调整协议量或终止本协议。 如出现上
述情况甲方提前通知并函告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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