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浴采购合同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买方委托卖方提供 项目的卫浴设备(进口品牌或有英文名称的需在此处备注),以及相关的服务工作。具体协议如下:
1、合同产品的名称、数量和合同价
卖方同意出售,买方同意购买以下产品(详细配置清单附后):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以上总价已经包含交货前所有费用(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整改费、商检费、通关费、利润及税金)。
如买方需要改变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的,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6个月之前向卖方书面提出要求。
如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期前6个月内需要改变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的,应得到卖方的书面确认,价格、工期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如买方改变型号的,该型号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执行,无合同单价的,不超过本合同平均折扣率,具体双方另行协商。如买方改变数量的,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同型号数量变动在5%以内的,按照实际数量差,参照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由于是进口产品,涉及到欧元汇率浮动等因素,双方同意以合同签订日的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基准汇率,如卖方付款时汇率超出基准汇率在正负3%以内的,合同价格不变,如超出基准汇率正负3%以外的,合同价格按卖方付款给工厂货款当日结汇价计算。
2、产品的质量、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应该达到中国、德国、欧洲的品质和环保标准,且同时达到生产厂家的统一出厂标准。
3、完工验收的时间及地点
卖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预埋部件(如有的话),其余产品在 年 月 日送到买方指定的场所进行验收(货车能到达之平台),并移交买方。
4、发货、驻货
卖方按合同规定备齐货物后,书面通知买方组织接收货物,并在买方确认的收货日期组织发货、运输等相关事宜,并通知买方产品到达现场的时间。货物送到买方指定(按收货单位区分)的地点(货车能到达之平台)。在交货前出现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包括卖方的运输、装卸环节)由卖方负责在买方安装计划时间内解决修补或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在卖方按合同交货期内备齐货物,买方应在卖方送货到达当日安排收货并验收,逾期视为卖方已交付货物,且货物已验收合格。
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收货,货物需要暂放卖方仓库的,买方需到卖方仓库进行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其后30天内买方仍未提货,视为货物已依约交付给买方并验收,买方需按 元/天/平方承担仓库占位费,但卖方不因此承担保管责任。
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收货,或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超出30天以上的,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货物,买方仍需该批货物的,需重新下单。
5、运输及装卸保险
货物在装卸、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短缺,由卖方负责索赔。
卖方保证在确认货物因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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