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委托合同书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人:受托方: 博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电话: (010)
代理人:传真: (010)
身份证号:地址:望京新城A2区望京东园513号楼1层27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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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其他联系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其房产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
房屋:屋交割清单》所列为准。《房屋交割清单》为甲方正式将房屋交付乙方和期满后乙方向甲方
交还房屋的验收依据。
委托期: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出租该房屋的期限为12个月,具体截止期限以乙方客户承租截止日期为准,超过12个月以上为延长期,但全部委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月。委托起始日,延长期租金为,乙方按照此价格,并遵照合同付款方式之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
免租期(在此期间乙方不需向甲方支付租金)用于乙方寻找承租客户,为房屋清洁,办理,从第七个月的付款方式:委托期内,乙方按 □月 □季度于每月
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扣除相应月份的免租金额,及按照本合同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后,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从乙方代缴税费:甲方 □委托 □不委托乙方从租金中扣除并代缴出租房屋综合税,20xx年的税率为租金的5%,税率按当时国家规定比例为准。友情提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出租房屋综合税。
甲方权力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全权委托乙方,并以乙方的名义代理出租。乙方为出租该房屋而采取的必要步骤无须再取得甲方的另外授权。
第二条 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并且具备合法出租的资格。如因甲方不具备上述资格而造成的有关争议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该房屋的一切使用、出租权利均由乙方独立行使。甲方有义务将该房屋及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副本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在委托期结束后,甲方恢复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和出租权利。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在委托期内,该房屋及屋内配套设施可以被安全、正常使用。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在委托期内发生转让、继承的,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六条 在委托期内,发生政府部门或房屋建设及物业部门等对房屋主体结构、供排水系统、供电照明系统、供暖系统、管道煤气系统等设施的施工改造,所产生费用应由甲方及时交纳,以保证上述施工改造的顺利进行,及乙方之承租客户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签订《房屋交割清单》之前,该房屋的水、电、煤/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公用电费、供暖费及物业费等相关发生费用应处于结清状态,如因费用未结清而导致乙方损失的,其损失部分应由甲方支付。
第八条 房屋委托期间,供暖费、物业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宽带初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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