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1年6月6日,张某向新某公司购买商品房 ,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 定张某向新某公司购买位于某市某路 45号某1号1H 12号门面,合同还对商品房的价款、付
款的方式、房屋交接的方式、质量争议的处置、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张某征得新某公司的同意 ,在没有支付房款的情况下 ,持新某公司提供的购
房手续,于2001年7月到某市房产局办理了该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10月15日,张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新某公司购房款 1685430元。此后张某分文 未还,至今,张某尚欠新某公司房款 1685430元。
2002年2月,新某公司以张某诈骗为由向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经侦支队在通过案前
调查后,已决定不予立案。
[壹审法院]:
法院认为,新某公司控张某诈骗一案 ,公安机关已决定不予立案 ,新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利益。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系当事人自愿
协商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尽管张某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房款,但新某公司已将商品房交付给张某 ,张某
是在新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证 ,该房屋产权差不多转移,权属张某。尔后张某出具
的房款欠条新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并确认了张某的欠款行为,故张某出具的房款欠条应视为 对原合同价款的变更,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转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新某公司要求终止双 方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责令张某退回已占用的门面,不予支持。尽管张某的欠条没有注明还款 期限,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
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刻的
规定,新某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清偿所欠房款。
判决:张某应偿还所欠新某房地产股份合作公司房款人民币 1685430元。
[贰审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某公司因资金紧张 ,要求时为其职员的张某关心新某公司办理向银
行借款,张某遂提出由其向银行贷款给新某公司用 ,新某公司将本案争议的房屋卖给张某并过
户到张某名下,经协商双方于2001年6月6日签定了本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新某公司将位于某市某路 45号某1号112号门面卖给张某,总价款为936350元,2001年5
月8日前支付50万元,2001年7月8日支付436350元。合同还对房屋交接的方式、质量争 议的处置、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 ,张某未依约支付房款,经其向新某公司请求,
新某公司为起提供的购房手续 ,于2001年7月到某市房产局办理了该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10月15日,张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新某公司购房款 1685430元。此后张某仍分文未 付,新某公司请求其退回房屋,双方发生纠纷,新某公司于2002年2月以张某诈骗为由向某市 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在通过案前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新某公司又诉至一审法院 要求终止本案合同,责令张某退回已占有的门面。
另查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现在仍为新某公司所操纵、使用。
法院:
新某公司尽管主张本案合同系受张某欺骗而签订的 ,应属无效合同,然而并未提出充分证
据予以证实,一审中也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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