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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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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ﻩ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珠府函[2017]127号),更好地发挥专利促进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促进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为市级统筹使用和对区转移支付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4]1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市级统筹使用部分
(一)市级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评审、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并报批下达;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知识产权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区转移支付部分
(一)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配因素及权重,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对各区进行业务指导。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通知,会同市知识产权部门组织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各区承担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涉及本办法第八、第九点相关政策)。发挥市区两级资金拉动作用,促进专利工作开展,完成市下达区专利相关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制定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指南,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相关工作;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绩效检查、审计、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和补贴的范围:
(一)发明专利奖补;
(二)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四)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
(六)专利保险补贴;
(七)专利技术导航及知识产权风险审查评议项目补贴;
(八)新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九)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奖补:
(一)专利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专利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专利通过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执业资质的机构代理的;
(四)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奖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金扶持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发明专利奖补
(一)奖补条件:当年奖补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载信息为准)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珠海户籍的个人;
(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当年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的。
(二)最低奖补标准:
: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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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