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
1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 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 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1 .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 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预案。
1 .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分为 I 级、 II 级、 III 级和 IV 级四个级别。
1 .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 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 . 1 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指挥部的 日常工作。
各州、县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 . 2 专家委员会 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为应急管理提 供决策建议,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
3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与预警 各地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 作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 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 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对可能预警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 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
I 级、 II 级、 III级和 IV 级,依次用红色、 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将疫情逐 级报告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
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 . 1 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 I 级、 I 【级动物疫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 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 作。
确认发生 III 级疫情时,由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县、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确认发生 IV 级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 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 . 2 应急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按照分级终止的原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采取终止应急 措施,按程序报批、宣布应急终止。
5 善后处理 5 . 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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