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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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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各单位与集中管档单位沟通、 联系
渠道,建设一支政治过硬、 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干部人事档 案联络员队伍,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 利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工作遵循 “真实、全面、及时、 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 能、勤、绩、 廉等方面的材料,及时向管档单位转递、整理档案资料。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每单位名), 均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做好对本单位(本系统)干
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和查询利用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
管理体制。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对本单位 (本系统)干
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旗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明确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上级档案 集中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旗县(区)两级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的集中管档部门负责本级各单位、 部门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工作职责。
.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送交、整 理归档和查(借)阅、转递工作,配合集中管档单位做好本单 位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干部人事档案审查、审 核工作。
.负责对收集归档材料进行认真鉴别,不符合归档要求的 及时与材料形成部门联系, 按规定剔除或重新填报, 保证材料 内容真实性和手续完备性。
.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对归档材料进行规 范填写,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姓名、 由生时间、参加工作入党 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须要求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 补办手续,做到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属于组织行为,查(借)阅单 位须派两名中共党员干部(其中名必须为干部人事档案联络 员),填写《巴彦淖尔市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查(借)阅。不允许 查(借)阅查档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干部人事档案。
.严格按规定时限定期报送档案材料。每年月、月为归档 材料集中报送月,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须将本单位干部 职工形成的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后, 认真填写《巴彦淖尔市干部
人事档案材料报送表》(一式两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
至相应管档单位,不得积压或延误。
,做好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保密工 作,杜绝将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外泄。
第三章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联 络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及时研究工作中由现的问题, 采取
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单位要注意选调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 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担任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 加强教育培养和人文关怀,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对 做由突生贡献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失职问题的,应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在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和管 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 务素质: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认真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 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 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 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 等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纪律、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各集中管档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 事档案联络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案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 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四)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 撤换或销毁档 案材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工作纪律的, 视其
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档案联络员参与涂改、 伪造档案材料的,应调离工作岗位,并 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实行对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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