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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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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电人资[2000]489号
2000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适应国家电力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根据《劳动法》、《公司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也是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主要途径。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将职工教育培训作为与生产经营同等重要的任务来落实。
第三条 职工有依法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及其职工。
第二章 分类及要求
第五条 岗位资格培训。国家电力公司实行“特证上岗”制度。对将要上岗、转岗或晋升的职工,必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上前的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已经在岗的职工也要限期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工商管理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在国家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的专业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岗位适应性培训。职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上岗后,还应定期参加岗位所需知识和技术的更新培训,以及岗位资格认定的培训。
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岗位适应性脱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7天;技能人员每年参加岗位适应性脱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3天。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作的职工,必须按照岗位规范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经过相关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要坚持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分离的原则,以保证鉴定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八条 继续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组织参加以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为重点内容的教育培训,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2学时。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第九条 在职学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教育水平,不断改善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技能人员一般应达到技校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应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
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制定国家电力公司中、长期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 组织制定公司系统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高级技师的培训要求,组织编审培训大纲和共性培训教材。
(四)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省公司等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总师及特殊专业高级技术人员和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分公司有关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师资及教育培训管理人员的进修培训。
(五) 推动公司系统职工教育培训体系的建设并进行宏观管理,对承担国家电力公司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进行资格审核 认定。
(六) 对集团公司、省公司等子公司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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