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及设备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协
议:
一、甲方将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经济开发园区的现有厂房(天
宝开发区 路 号)及制水车间和设备(详见清单,含电力设施)租
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从 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上
交租: 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15 年 9 月 28 日每年租金为 15 万元,分
别于 2012、 2013、 2014 年的每年的 8 月 28 日前交清, 2015 年 9 月 28
日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租金为 18 万元,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年租金为 20 万元,分别于 2015 年、 2016 年的每年的 8 月 28 日
前交清。
二、 甲方纯收取乙方的租金, 其他一切费用及涉及经济有关的问题 (包
括在租赁期间的土地税、房产税、租赁所得税、设备检验费、电费、水费、
冬季取暖等租赁期间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在此期间,乙方如需增加建筑或改造原建筑结构或车间改造,必须征得甲
方书面同意,不得影响原有厂房建筑安全。
三、乙方在租赁前期应现场检查所租厂房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签订协
议即视为对租赁房及设施、设备已认可:房屋、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在租赁期间的保养、维修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保证交还时厂房完好、设备
能正常使用。如出现损坏,乙方要按原标准修复或赔偿。
四、乙方须自办证照经营,甲方在乙方办理证照过程中应提供相关证
件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应合法经营,如因乙方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
赔偿。
六、如因国家征用土地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
违约,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甲方应退还乙方本年度已交付的剩余租赁期间
的房租和押金)国家给予的所有补偿款归甲方。
七、乙方首先办营业执照方可入厂进行生产经营。
八、乙方负责及保卫过渡准备期间的厂房设备及生产安全。
九、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在乙方租赁东侧空地建造新厂房。如因甲方
在建筑期间对乙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引起损失赔偿,解决方案如下:甲方
对乙方进行一次性损失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据情况定,但最高赔偿限额不
超过两万元。甲方有权将新建厂房对外出租(由新建厂房及附属土地产生
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甲方承担),乙方如租用新建厂房租金另议。
十、租赁期满乙方须退出厂房,如乙方不按期交付厂房,甲方有权可
以按每天 1000 元标准收取乙方延期阶段的滞纳金,并请法院解决。
十一、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仍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告知甲方,
在同等
厂房设备租赁协议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