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 艺术设计公共大众艺术设计论文一、公共艺术设计要反映公共大众的共同意志 1. 公共艺术设计投入的主体是公共大众公共艺术设计的投入既有政府或社会公益性团体的行为, 又有个体或企业的行为, 但主要还是政府的公共行为, 因为即使是后者也主要是在政府规范下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公共艺术设计投资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公众行为。其中公共大众是常以纳税人的身份而出现的,他们是公共艺术设计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人。据了解, 有比较成熟市场的国家和地区, 对公共艺术设计的投入都有明确的制度或法律规定。在国外房地产开发费中就有一定百分比用于公共艺术的建设,即俗称的“公共艺术百分比”。如在日本,就规定把建筑预算经费的 1% 用于公共艺术设计。不管方式如何, 公共艺术设计投资的主体实质就是公共大众, 这是毋庸置疑的。国外的成功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制度或法律的规定是公共艺术设计的可靠经济保障, 中国的公共艺术设计呼唤“中国公共艺术百分比”的早日出台。 2. 公共艺术设计作品的决定权在公共大众公共艺术设计首先是大众的艺术。早在 1931 年鲁迅先生向国人介绍墨西哥的公共艺术成就时,曾明确指出: “理惠拉以为壁画能尽社会的责任。因为这和宝藏在公侯邸宅内的绘画不同,是在公共建筑的壁上,属于大众的。”因而公共艺术设计不是艺术家或设计师自发的个人行为, 其创作或设计权在艺术家个人, 但能否被采用, 则取决于大众的意愿和是否认可。所以世界上公共艺术设计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 都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办法来确保公共艺术设计作品的客观、公平、公正的出笼。如在日本, 公共艺术设计作品要经过一个正规的评审委员会( 公共环境艺术委员会) 来确定, 这个委员会由政府规划部门官员、建筑家、艺术家、公共艺术设计家、社会文化人士及社区市民代表组成,严格规范,科学操作, 层层筛选, 最后才评选一个为各方认可的最佳方案。有鉴于此, 许多有识之士呼吁要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公共艺术管理制度和机制。邹文认为: “公共艺术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页眉. 页脚. 主张制定公共艺术审批的办法并预以公布, 使公共艺术的方案确定、审批、制作施工、养护管理等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袁运甫先生则建议: “建立权威性的政府文化艺术咨询机构和奖励机制,加强国家对文化艺术建设的宏观调控”,促进文化环境的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的宏观管理。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更充分地反映民意, 从制度上、从源头上确保公共艺术设计作品的公正性和公众性, 多出精品, 少出失误。 3. 公共艺术设计的使用权和评判权在公共大众从本质意义上来说, 公共艺术设计是为公共大众而进行的设计, 其起点在于公共大众, 其终点也在于公共大众, 因而其使用及评判权均在公众手里。首先, 公共艺术设计要满足公共大众的生理和心理要求、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满不满意,只有他们最有发言权;其次,公共艺术设计一旦完成, 就要接受公共大众的评判, 这种评判可能是一般性的品头论足, 也可能是激烈的评论、批评乃至近乎苛刻式的挑剔。这种成熟化的大众评判机制的建立是公共艺术设计运作体系成熟化的标志, 是促使公共艺术设计作品不断完善和提高的重要保证。它有利于公共艺术设计精品的不断涌现,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劳民伤财”的“视觉污染”的层出不穷、恶性循环。我国目前正需要建立这种公共艺术设计乃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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