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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协议书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XXX、实习律师XXX参加本案诉讼。现结合本案事实与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向借款人XXX提供借款是事实,有借条、担保书、以及按约归还利息的事实为证。
2016年11月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向借款人XXX出借现金100,000元整,其中包括原告出借60,000元和被告出借40,000元。
2016年11月14日,XXX出具借条,借条明确了约定的月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被告在该借条下方写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并签字捺印。
借款人XXX在收到借款后于2016年月日、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均依照约定每月归还了利息。
以上借条、担保书、还款事实足以证明X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在本案中既是出借人,也是担保人。
被告出具担保书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在担保书中保证:“我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逾期利息、损失赔偿金及债权人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本担保在担保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
担保书的内容清晰、意思表示明确,其表明被告愿意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共同为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若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形,还将承担逾期利息、损失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在担保书内容中特别强调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借款人XXX躲避债务去向不明,原告有权向保证人即本案被告主张债权,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借款到期后,原告积极联系XXX归还借款,但XXX躲避债务,去向不明。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权人无法通过债务人实现债权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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