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隧道养护管理, 确保公路隧道安
全运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
施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和《省普通公路隧道养护管理
工作制度 (试行)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结合我站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管养
的国道、省道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隧道养护工作应坚持 “ 预防为主, 安全至上 ”
的原则,加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养护,努力提
高隧道结构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性。
第四条 长大隧道应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工
作,以确保隧道安全运行。
第二章 隧道安全管理
第四条 隧道安全管理由隧道管养单位全面负责。 隧道管养
单位要加强隧道安全管理工作, 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监控, 保障
隧道安全畅通。
第五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
练,根据演练成果和隧道管理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第六条 隧道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应保持外观完整、清晰、
醒目,保持位置、高度和角度适当;及时清洗脏污的标志线,清除遮
挡标志的障碍; 修复破损的标志标牌, 及时更换缺失或损坏的交通安
全标志。
第七条 隧道消防救援管理应认真贯彻 “ 以人为本, 预防为
主,消防结合 ’’ 的方针,确保及时发现隐患并迅速整改。加强对消
防与救援设施的日常检查, 对消防与救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检修、 定
期检修,消防设施的设备完好率应达到 100% ,救援设施的设备完好
率不低于 98% 。
第八条 针对隧道内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 制定周密的援救
计划, 每年应进行不少于 1 次的实地救援及防灾演习, 其他各种设施
应与消防救援设施紧密配合。
第三章 机电设施养护
第九条 隧道机电设施养护主要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
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的保养维护。
第十条 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
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急检修。
1、日常检查通过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巡视检
查,一般 1 次/1 日;
、 经常性检修是通过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 对设施仪表读数、
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 1 次/1 月, 对破损零部件及时进
行维修更换;
、 定期检修是通过检测仪表进行的标定, 核对联接及装配状
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和维修, 一般 1 次/
年;
4、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
一般 1 次/ 3 年;
、 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
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 没有固定周期, 可配合土建检查一齐进
行。
第十一条 机电设施应按月制定养护计划, 认真记录各种设
备的检查情况和存在的故障, 通过养护维修使设备技术状态达到产品
说明书、设计文件或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机电设施养护应配备专门的电工工具、测试仪
器、清洁工具、 安全防护设备及高空作业设备。对配备的专用工具应
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机电设施养护应充分考虑营运车辆、养护人员的安全。
当需中断交通时, 应与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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