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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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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按照农业部、农业部渔业局的部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动物检疫管理现行办法》(农业部14号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依据,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境内水生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用科学方法,使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在我省的发生和流行得到控制、减少以至消灭,为社会提供丰富、无公害的水生动物产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一)主管机关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川办发〔2000〕103号文)、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药管理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农牧药发〔2000〕26号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水生动物防疫、境内检疫职能
划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对跨县的水域,由有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管理。
(二)组织形式
1、四川省水产局负责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监督管理。四川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2、有水产业务的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应设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接受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防疫检疫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条件的检疫检验仪器和设备;
(3)有符合要求的疫病携带的病、死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及其设施;
(4)有检疫检验工作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应保障措施。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设立后,报请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审查合格并面向社会公布后,方能开展工作。
(三)工作职责
1、省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根据省内水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提出、修订水生动物防疫的疫病名录,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2)组织制定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州水生动物防疫检工作。
(3)负责编制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执法人员和水生动物防疫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审查、报批和执法证件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5)组织全省水生动物疫情的测报,制订全省性的水生动物防疫应急方案和控制计划,协助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扑灭重大疫情。
(6)协助当地主管部门,加强对出入省口岸的监管。
2、市、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制订本辖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员、监督员的审查、报批和考核。
(3)建立辖区内疫情报告体系,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通报,组织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4)组织相关的科研单位、科技人员进行疫病的研究和防疫技术的推广。
3、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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