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 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 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第三条 本标准的施行工作, 运动委员会应会同教育、部队等部门督促所属施行单位有计划、 有组 .
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 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部队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列入训练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 器材、设备, 各地体育场(馆)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 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 — 1 2岁(小学3 — 6年级);
二、少年乙组1 3 — 1 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 6 — 1 7岁(高中);
四、成年组1 8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测验和标准
第七条施行单位应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 .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 ,学生自秋 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
第九条 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十条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2 5 0分至3 4 9分
良好级标准3 5 0分至4 4 9分
优秀级标准4 5 0分至5 0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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