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租用合同
(以下简称乙方)租用营业大客车,双方同意在顾及安全及权益的原 则下,议定合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租用乙方营业大客车 辆,车号及车龄为:(车 龄须在五年之内)
车号:
车龄:
(如签约时未能确定,至少应于活动前三日将用车资料寄送 或传真至学校)
二、租用时刻:自 年 M 日 时
分起,至 年 M 日 Bt 分止。
三、行程及停留地点:自本校校门口启程(:)-
回本校校门口止(:)。
四、租金:甲方应付给乙方租金每辆新台币 元整,共
租 I两,合计新台币 元整。
五、付款:O
六、乙方所提供之车辆,须为该公司所有之车辆,并经交通监 理单位检验合格、保养良好、安全可靠,且车龄在五年之内;乙方如 无法供应全数车辆,而需调用他行车辆时,须先征得甲方同意,其车龄 及车况应与本合约所定之条件相同,驾驶并应与领队老师配合。本项 约定如有不实,其产生之各项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担任驾驶人员必须身心健康、持有职业大客车之驾 驶执照,活动当天驾驶员应衣着整齐,幸免在学生面前抽烟、嚼槟榔、 讲粗话等行为,并严禁酗酒、滋事等事宜,行程途中不可开快车、赶时 刻、不当超车,且注意学生上下车之安全,配合领队教师指挥。
八、乙方应于用车当天动身前做好车辆保养工作 ,并提供每 辆车之车辆安全检核表(如附件),会请校方人员共同检查确认。为 确保行车安全,该表填写如有不实,其产生之各项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九、延期用车:甲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要求乙方延 期出车,延期使用之日经双方协议后另行履行之。
(一)因气候因素无法实施校外教学时。
(二)其它不可抗拒情形致使无法实施校外教学时。
十、解除合约: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得随时解除 本合约,如乙方已载运甲方乘客,乙方应负责将甲方所乘乙方车辆之 乘客载运回原动身点,除以本项合约租金之百分之十做为赔偿外,另 由甲方按情节损失提出必要之赔偿,乙方不得拒绝。
(一)乙方未能如期供应车辆,或所提供之车辆数目不足,
或车辆状况不符合约条件。
(二)乙方所提供之车辆,未能按时在指定时刻内到达且逾 时过久,致使行程严峻耽搁。
(三)乙方所提供之车辆驾驶员态度恶劣,或有不听指挥、 酗酒、滋事等行为。
(四)车辆中途故障无法立即修复,且无法立即调派接驳或 替代交通工具情形。
十一、保险、赔偿与罚则:
(一)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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