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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处理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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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
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广告费、宣传费的扣除除化
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另有规定外,其他行业都
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
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 5‰。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
数?先让我们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附表一《收入明
细表》填报说明:第 1 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
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
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
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
额的计算基数。
没有相关文件对预售收入能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
数。 但是,我们 12366 就此问题向省局主管企业所得税的
权威人士请示过,他的答复是:可以。并说他 3 月份到扬
州学习时,老师讲,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可作为“三项费
用”的基数。填报汇算报表时,涉及填表的逻辑关系,可不
考虑。(这一点,请各位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人员说明,如果
税务人员不信,可让其从内部逐级向省局所得税处请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08 年以前发生的“三项费用”如
何处理。原 31 号文件规定:(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
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
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
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
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
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
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纳税年度。
如果企业 2009 年汇算涉及 2008 年以前发生的广告费、业
务宣传费,因预售收入不能作基数而有结转额时,可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文件处理:即:企业在 2008
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
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
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
除。也就是对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余额都按
销售(营业)收入 15%的比例计算扣除。
(三)对于 2008 年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因预售收入不
能作基数而导致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扣除的,应该是:如果
2009 年将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要按实际销售收
入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计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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