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现象调研报告
近年,受不正之风影响,收受“红包”现象盛行,并呈现出种类由单一的现金向多种有价证券;
金额由小额向较大甚至巨大数额;
范围由单纯的人情“红包”向求官求情求事等各个权力领域扩展的趋势和特点,“红包”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暗流,它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加大对收受“红包”行为的打击治理已势在必行。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送“红包”人往往不会因对方利用职权为自己办了哪些具体的事而即时进行酬谢,大多也没有在送“红包”时向对方明确提出为自己谋取某种利益的要求,对方也未作出某种允诺。因而对于收受“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罪意见各异。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毕业论文,以下结合实践中收受“红包”的四种常见形式,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粗浅探讨。
一“先行赠与”形式的“红包”。即送“红包”时没有明确请托办事,意在用得着时有求必应。此类案件应当查清赠送的现实利益与收受方的职务便利有无联系,赠送方谋求的是什么特定利益,赠送方有无以收受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为条件。如某建筑公司经理得知一学校需盖一幢教学大楼,“红包”到教育局局长方某家拜年,期间双方都未谈及工程建筑一事,但赠送方现实特定的利益要求,意图较为明显,收受方也心领神会。春节过后该建筑公司经理找到方某,如愿承包了这项工程。这就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该局长构成受贿罪。又如一包工头得知高中同学黄某已升任副县长,在过春节时携带6000元“红包”向黄某拜年,该包工头单送给掌握实权的副县长,不送给“布衣”同学,不能不说他存有“找靠山”的意图,但他没有具体的事情相托,该副县长收受“红包”的行为就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二“事后酬谢”形式的“红包”。即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得以实现后,当事人事后赠送“红包”表示酬谢,这可分两种情况: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即事情办成了表示酬谢,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性质是比较明确的;
但如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就不能简单地认定收受“红包”的性质了。如徐某经过招标承包某县水泥厂,承包期限3年,2年后,个人收入达20万元,春节期间送给发包方某局长2万元“红包”表示酬谢。虽然承包是合法的,承包人也符合招标条件,发包时双方也无约定要分享好处,但作为局长应当对企业负有管理监督职责,承包还在继续,承包人送“红包”包含着要求照顾的企望,所谓酬谢就具有了权钱交易的内容,该局长收受“红包”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了受贿罪。
三“单位赠送”的“红包”。由于不正之风的影响,单位送“红包”的现象时有发生,是否构成犯罪要具体全面分析毕业论文。如某局为向上争取资金,经局领导集体研究案例论文决定,送2万元给上级部门的领导王某。此案中,该局送“红包”是要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无论该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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