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国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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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选举与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选举活动的程序与机构
破坏选举制度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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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选举与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涵义
选举制度涵义
狭义:专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立、选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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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1953年2月,当代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1979年7月1日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
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
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第四次修正
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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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普遍原则
18周岁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原则
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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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中国选举制度的机构
选举机构的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以下、县以上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以下的选举委员会由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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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确定选举日期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举委员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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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中国选举制度的程序
划分选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城镇的包括独立选区、联合选区、混合选区三种。农村一般按村或组进行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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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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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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