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从2012 年7 月1 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现行的1996 年5 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 章,42 条。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二)《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 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 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二、增加了公文种类《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 种,—2—增加了“决议”“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纪要”原和, 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一)《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二)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3—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一)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二)“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三)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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